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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日期:2010年6月18日 浏览[1702]

根据《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0〕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和方式
  (一)实施原则。窗口受理、部门验收、财政审核、结果公示、按期兑现。
  (二)实施方式。按照非验收类、验收类和其它类进行实施。
  1、非验收类项目:指不需经过实地验收,按照细则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供申报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即可兑付的项目。
  2、验收类项目:指按照细则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供申报资料,经过实地验收合格后方可兑付的项目。
  3、其它类项目: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执行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
  农村基础设施部分:
  (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村村通水泥路和农村客运站、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其它类)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农业产业化部分: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验收类)
  1、申报条件
  (1)凡注册、生产在本市区域内的直接以农林牧副渔等农产物料为原料进行农副产品加工和林木花卉生产项目,与当地农户有利益联接的,且投资项目列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农业企业均可申报。
  (2)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项目,需获得市政府的批准。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当地农户有利益联接的证明材料。同时,基建类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工业用地合同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建设施工发票及支付凭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设备类需提供设备购置正规发票及支付凭证。
  (三)龙头企业、品牌和技术研发中心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1)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省级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称号的。
  (3)新认定为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获奖文件或批准文件、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认证补助(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本年度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产品认证检测费、产地环境检测费、产品检测费、标志认证费。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省农委批准认定、认证证书和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认定认证机构相关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五)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奖励
  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本年度新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先后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国家标准委、农业部、省农口部门、省质监局相关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奖励(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基地生产规模、组织管理、标准体系建立、“三品”认证、技术培训、生产管理、农业品投入等方面达到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要求。
  2、申报资料
  按年度申报。提供申请报告、项目申报书、产品生产技术规程、“三品”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
  (六)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本年度新制定并通过部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技术规程。先后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农业部、林业主管部门、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委、省质监局、市质监局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七)企业上台阶奖励(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当年盈利、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
  2、申报资料
  按年度申报。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所在县(区)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县区奖补(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当年实现农副产品加工产值超50亿元的县区。
  2、申报资料
  按年度申报。提供申请报告,本辖区内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目录,市统计局确认的本辖区上年度和本年度农副产品加工产值统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配套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当年新确认(命名)为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的专业示范村(乡镇)。先后获得国家和省奖励的按最高标准配套奖励。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国家、省相关“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批文原件和复印件,国家、省本年度奖励资金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奖补(验收类)
  1、申报条件
  (1)申报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协会,须依法登记、有效运转一年以上、社员数200户以上或会员数100户以上、运作规范、服务优质、带动效果明显,符合市农委《关于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百家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合农〔2008〕31号)提出的“四有八规范”标准和《合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示范制度(试行)》(合农[2009]190号)。
  (2)申报规范起步的合作经济组织补助,须新设立登记,运行较规范,机制较合理,能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开展服务等。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建立成员的个人帐户。
  (3)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须在工商部门登记,入股农户100户以上,入股土地面积300亩以上。
  (4)对同时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全部奖补条件的按最高奖补标准奖励。对已获得市级奖补,因合并、改组、更名及新设分支机构的合作组织和协会不再奖补。
  2、申报资料
  按年度申报。提供申请报告,民政部门备案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奖补资金项目申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各项管理制度,近年来获奖情况,成员花名册及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申报国家和省级示范奖补配套的农民合作社,需提供申报表、国家或省奖补的有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农业展销会费用补助(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企业经批准参加市政府、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农业展销会。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市政府、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实际发生的参展展位费、展品运输费正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市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现代养殖业部分:
  (十二)新建种猪场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种猪场选址、建设、规模、存栏等要求符合市畜牧水产局规定。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建设申请表和验收表,土地流转合同,购买种猪合同、发票和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原种场需提供引种场资质证明复印件,农业部引种批复文件,入境报关单;祖代种猪需提供原种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父母代种猪场需提供祖代场或一级扩繁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新建商品猪养殖场(小区)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养殖场(小区)选址、建设、规模、存栏等要求符合市畜牧水产局规定。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建设申请表和验收表,土地流转合同,购猪发票(自繁自养的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调拨单)和种猪检疫合格证明。
  (十四)奶牛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已通过省验收并获得奖补。
  2、申报资料
  按年度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和省级资金补助文件。
  (十五)新建规模肉禽场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禽场选址、建设、规模、存栏等要求符合市畜牧水产局规定。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建设申请表和验收表,土地流转合同,购买商品苗禽发票(自繁自养的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调拨单)和检疫合格证明。
  (十六)新建种鸡场和肉种鸭场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种鸡场和肉种鸭场选址、建设、规模、存栏等要求符合市畜牧水产局规定。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建设申请表和验收表,土地流转合同,所引种祖代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买种禽合同、发票和种禽检疫合格证明。
  (十七)培育家禽新品种、配套系补助(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当年新通过国家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并经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品种和配套系。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结论,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证明等。
  (十八)新开发龙虾苗种、鳜鱼繁育基地,新开发黄鳝网箱养殖项目及龙虾集中连片养殖基地、河蟹池塘养殖基地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选址、建设、规模等要求符合市畜牧水产局的规定。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申请表和验收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养殖证或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生产记录和带动农户资料。
  (十九)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水产良种场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本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水产良种场的。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国家、省批准文件、证书及上级奖励资金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特色种植业部分:
  (二十)承担国家和省级粮油高产创建示范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本年度承担国家、省水稻产业提升、小麦高产攻关、玉米振兴计划、油菜高产创建的项目实施完毕且通过国家或省验收。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示范项目立项批文原件和复印件,国家、省级验收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十一)种植大户奖励(验收类)
  1、申报条件
  种植面积指单季种植(不包括复种和套种)达500亩以上(含500亩)。粮油品种包括水稻、小麦、大麦、玉米、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及花生、油菜、芝麻等油料作物。
  2、申报资料
  按年度申报。提供申请验收表,土地流转合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二)制种补助
  制种基地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在本市注册、生产并从事研发的种业企业,单个企业单一品种单季集中连片制种育种规模达1000亩以上,且每个基地不超过两片,片间距不超过100米。
  2、申报资料
  按年度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基地土地流转合同(或制种农户花名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基地所在乡镇、行政村证明材料,《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标准文本》,县(区)在作物生长季节的验收合格资料,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自主研发新品种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在本市注册、生产,自主研发农作物新品种,本年度新获得国家和安徽省审定的种业企业。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及国家或安徽省审定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二十三)新建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小区和设施栽培花卉基地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1)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小区建设符合市农业委员会设施大棚建设标准、小区片数、片间距、无公害标准生产及基础设施配套等规定要求。
  (2)设施栽培花卉基地建设符合市林业和园林局规定要求。
  2、申报资料 半年申报一次。提供申请报告,土地流转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证明,种植户分户造册生产明细表,基地大棚设施采购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等,《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标准文本》,市级立项批复,县(区)初验合格资料。
  本项目奖补资金当年兑付50%,剩余的50%资金待次年复验合格后再兑付。
  (二十四)新建露地蔬菜、伏缺菜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1)符合市农业委员会无公害标准生产、小区片数、片间距及基础设施配套等规定要求,伏缺菜要同时符合伏缺菜基地生产管理要求。
  (2)伏缺菜生产基地在三县四区范围内利用现有的钢架大棚实施。
  2、申报资料
  半年申报一次。提供申请报告,土地流转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证明,种植户分户造册生产明细表,《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标准文本》,市级立项批复,露地蔬菜工程实施完工作物播种县(区)初验合格资料。
伏缺菜补助6月份申报,7-8月份检查,9月中旬验收。
新建露地蔬菜基地项目奖补资金当年兑付50%,剩余的50%资金待次年复验合格后再兑付。
  (二十五)新开发水生蔬菜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符合市农业委员会无公害标准生产、小区片数、片间距及基础设施配套等规定要求。
  2、申报资料
  按年度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土地流转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证明,种植户分户造册生产明细表,《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标准文本》,市级立项批复,县(区)初验合格资料。
本项目奖补资金当年兑付50%,剩余的50%资金待次年复验合格后再兑付。
  (二十六)新建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中心奖补(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新建连栋温控大棚,棚内净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棚檐净高度达3米以上,配备穴盘育苗、微喷滴灌设施等附属设施。育苗中心从事蔬菜瓜果花卉育苗,且年育苗能力达200万株以上,拥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
  2、申报资料
  按年度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标准文本》,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土地流转合同,市级立项批复,县(区)初验合格资料、育苗中心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苗种销售台账。
  林木花卉业部分:
  (二十七)新造生态林、新建绿色长廊、新建农田林网、新开发苗木花卉基地、新开发经济果木林基地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符合市林业和园林局造林绿化、苗木花卉生产的质量标准要求等有关规定。
  2、申报资料
  (1)成片造林项目每年4月和9月申报,其他林木花卉项目每年4月或9月申报。
  (2)成片造林(包括经济果木林)项目:提供申请表,县(区)检查验收材料,造林小班统计表,验收地形图。连片面积500亩以上的需同时提供造林作业设计书。
  (3)绿色长廊项目:提供申请表和县(区)自查验收登记表。实施的绿色长廊路段长度超过30公里的需同时提供作业设计书。
  (4)农田林网、环村林带、规划居民点绿化项目:提供申请表、县(区)登记表和自查验收地形图。
  (5)苗木花卉生产基地项目:提供申请表、县(区)分品种登记表和自查验收地形图。苗木花卉设施栽培项目:提供申请表和县(区)自查验收登记表。
其他类部分:
  (二十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本项目实行建档申报制,流转期内相关资料报市级备案。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档案文本,县(区)农业部门对申报业主和土地流转的农户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审查报告,县(区)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备购置正规发票、流转记录、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十九)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本项目实行备案制,须是列入市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库的项目。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企业发展现状、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及筹措方案、组织保障和项目预期效益),施工合同,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工程决算,县级初验合格资料。
  (三十)农村能源奖补(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当年获得国家、省农业部门批文且通过省级验收的新建乡村能源项目。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农业部、省农委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和省级验收报告。
  (三十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牧渔民(含农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新购置的水稻插秧机、油菜收获机、微型耕作和植保机械,分别按购机款的10%、20%、30%和30%补贴。对已获得省级以上补贴的,市级不重复补贴。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购机人身份证,购机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农办(农机站)登记后上报县(区)农机局(农委)审核。
  (三十二)农业服务体系、动物防疫体系、农业保险类项目(其他类)
  按照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申报。
  三、申报程序
  1、县(区)初审。项目申报资料由县(区)初审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部门。
  2、窗口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核验并移交市农业相关部门。
  3、部门验收。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的验收组织。非验收类项目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补助资金意见的报告送市财政局审核;验收类项目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验收工作,并提出项目补助资金意见的报告和项目申报、核查验收材料送市财政局审核。
  4、财政审核。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业相关部门核查验收材料和项目补助资金意见的报告后,非验收类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验收类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项目资金审核意见反馈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部门。
  5、结果公示。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部门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将拟兑现的项目情况在合肥晚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及本部门外网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6、按期兑现。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市财政局负责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四、实施责任
  1、立项备案制。凡验收类项目一律实行立项备案制。市、县(区)农业相关部门要建立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库,增强计划性和目的性。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向县(区)农业部门提交书面建设申请,经县(区)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农业、财政部门立项备案。凡未予立项备案的项目,市、县(区)两级不予验收和奖补。
  2、申报负责制。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市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初审责任制。县(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初审,并对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经初审合格的项目方可向市级申报。凡工作不负责任,将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向市级申报,单个项目误差在10%以上的,责成县(区)对该类项目全部重新验收;单个项目误差在30%以上的,取消该类项目全年申报资格,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区)按同等标准兑现奖补;单个项目误差在50%以上的,取消该县(区)全年项目申报资格和参加市有关部门评先评优资格,通报全市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区)按同等标准兑现奖补。
  4、受理责任制。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窗口受理部门负责对县(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验,及时移交申报资料。凡因申报资料不全影响项目验收审核或资金兑现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5、验收责任制。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的检查验收,提出项目资金兑付报告。验收人员要深入实地对照标准检查验收,验收人员不得接受验收对象的请吃、馈赠,验收人员要对验收结果负责,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验收结果明显严重失真的,取消该验收人员项目验收资格,并实行责任追究。
  6、项目抽查和效益评估制度。市财政局对市有关部门核查验收提出的奖补项目进行复核和监督审查,并按项目一定的比例开展绩效考评。根据复核和监督审查的情况,提出奖补资金的拨付意见。对复核和监督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并进行整改。
  五、附则
  1、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市农业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有关操作技术规程。
  3、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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