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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5年10月20日 浏览[31]

  2025年7月1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泉州市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泉政办规〔2025〕6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鼓励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培育泉州产业发展“金苗子”、生力军,增强泉州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加大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优质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我市在2023年出台的《泉州市促进专精特新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泉政办规〔2023〕12号)基础上进行修订,制定出台《若干措施》,修订后更加突出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以及培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单项冠军。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10条企业扶持措施,以及对各县(市、区)的正向激励措施。
  (一)扶持措施
  1.提高政策奖励标准。重点突出我市对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的“高看厚爱、顶格支持”。工信部门执行的市级惠企政策,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标准和限额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分别提高10%、5%。已对专精特新企业或单项冠军企业实行专门支持的政策除外。
  2.降低技改贴息申报门槛。优质中小企业(指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受投资额条件(“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限制,符合产业政策的均可推荐申报省重点技改项目,纳入省技改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的对接和支持范围,在省级资金2%贴息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1%的贴息支持。
  3.纳入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免申报,直接纳入泉州市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给予研发投入融资支持,单家企业放款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超过上年企业研发费用的50%,企业支付利率固定为2%/年,融资期限不超过5年。
  4.加大认定奖励力度。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
  (1)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①首次认定的“小巨人”企业,每家可获一次性认定奖励合计150万元,即省级认定奖励资金100万元+市级认定奖励资金50万元。②对通过复核或再次认定的“小巨人”企业,每家可获市级奖励5万元。③对尚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并持续经营的“小巨人”企业,可参照新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享受我市扶持政策,即获市级认定奖励资金50万元。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①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家可获一次性10万元认定奖励;②对通过复核或再次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家可获市级奖励2万元。鼓励各县(市、区)在上级政策基础上加大奖励扶持力度。
  (3)创新型中小企业:鼓励各县(市、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5.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加快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年度研发费用投入增速前十名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奖励,并确认为年度“创新之星”;对年度新增发明专利、制定标准、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科技成果鉴定综合排名前十名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奖励,并确认为年度“创新成果转化之星”。
  6.鼓励参加创新大赛。主要是通过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提升创新能力,并按参赛成绩给予不同奖励,单家企业多个项目可同时享受。对进入泉州市级决赛、省级复赛、省级决赛、全国500强、全国50强、全国前三名的企业,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每个参赛项目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7.鼓励借力资本市场。支持优质中小企业进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进行孵化、规范、培育,享受综合金融服务和上市规范培育相关政策,鼓励专精特新企业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与新三板的“绿色通道”到新三板挂牌。
  8.支持入驻工业(产业)标准化园区。主要目的是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入驻标准化园区集聚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对入驻工业(产业)标准化园区的专精特新企业,在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入园企业提质增效加快新一轮工业园区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泉政办规〔2025〕2号)的基础上,再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
  9.支持打造专精特新园区。鼓励各县(市、区)围绕培育、招引专精特新企业规划建设一批专精特新园区项目,对集聚4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园区项目确认为“泉州市专精特新园区”(园区需为集中连片,且园区内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合计产值占园区内企业总产值20%以上),对入驻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如下支持。
  (1)融资贴息。对企业购买产业用房(含配套用房)产生的银行贷款,由受益财政给予1%的贴息,补贴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单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
  (2)达产奖励。对企业入驻园区后第一年产生的用电费用,用电量达到2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每千瓦时0.05元的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
  (3)优化服务。鼓励入驻园区的工业设计、技术研发、创业辅导、人力资源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由受益财政按不高于服务费用3%给予公共服务机构奖励,单个服务机构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0.鼓励开展培育辅导服务。鼓励服务机构入企诊断,帮助企业对标“小巨人”认定条件补缺补漏,规划落实提升方案;对服务机构辅导企业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市级分别给予服务机构每家不高于5万元、1万元的奖励。
  (二)正向激励措施。
  主要目的是激励各县(市、区)加大力度培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创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创建“海峡两岸中小企业合作区(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
  对各县(市、区)新增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正向激励,按每新增一家奖励10万元,用于培育工作。
  对各县(市、区)围绕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的正向激励奖励。
  对以核心区参与申报创建海峡两岸中小企业合作区或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正向激励奖励。
  三、保障措施
  市、县两级财政对培育工作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各县(市、区)制定落实配套政策。本措施中市级负责兑现的,由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益财政负责兑现的,由属地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统一先行兑付,涉及市级承担部分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办理。各级已出台同类型奖励的,按“最新”“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
  四、政策期限
  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五、咨询方式
  市工信局  中小企业科  0595-22167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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