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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立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日期:2017年12月1日 浏览[1425]

   ◎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

  ◎适时取消、停止不合理项目

  ◎加强收支情况审计监督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进一步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利于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 《条例》规定,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分级分类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财政、价格部门应定期评价对本省的非税收入项目,根据评价结果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调整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适时取消、停止执行本省设立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非税收入项目。

  根据《条例》,各级政府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不得通过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等手段虚增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对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执收范围、提高执收标准以及违法使用票据执收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为防止和及时制止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提高非税收入使用效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非税收入执收与支出的真实、合法、使用效益情况和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的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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