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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日期:2017年9月1日 浏览[6571]

2017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合政秘〔2017〕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政策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2017年新引进(含2016年下半年新引进并在2017年上半年实质性开工或投入运营)的外来投资工业大项目、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和农业大项目。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工业大项目是指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集成电路、智能制造、语音技术、公共安全、新能源汽车、住宅产业化、电子信息、重大车辆装备、太阳能光伏、生物制药、节能环保、农产品加工等产业,符合下列条件且实质性开工的项目。

(一)四大开发区。

1.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二)四城区。

1.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三)五县(市)。

1.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3.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四)现有存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或扩产新增的投资总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可视为新引进工业大项目。

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且实质性开工或正式投入运营的生产性服务业大项目和生活性服务业大项目。

(一)生产性服务业大项目主要包括特色楼宇、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总部经济、商务服务、节能环保服务、航空航运、服务外包、软件与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科技服务、集聚区等12类项目。

1.特色楼宇大项目是指新建或转型升级并投入使用,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同业态(限生产性服务业)及关联企业营业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当年财力贡献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楼宇项目。

2.现代物流大项目是指由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运输配送等功能的物流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连锁配送中心等。

3.金融服务大项目是指营运资本或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银行类、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实际管理基金规模(不含政府财政资金、指令性资金及各类专项资金部分)在10亿元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等项目。

4.总部经济大项目是指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且在合肥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房地产企业除外)的世界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及省内企业100强(在肥企业除外)、中央企业,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如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

5.商务服务大项目是指在境外排名前20位的审计、会计、法律、咨询、投资促进等专业服务机构,国际组织办事处和分支机构等;原国家部委所属的规划、勘察、设计、测绘等省级及以上专业服务机构;新引进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境内外举办展会规模达20万平方米以上且在肥正式员工达50人以上的大型会展公司。

6.节能环保服务大项目是指由国内外知名节能环保企业投资建设或运营(含合同能源管理),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节能环保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设施运营管理、环境监测服务、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服务、节能环保贸易与金融服务等类型的项目。

7.航空航运大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具备飞机运营、销售、维修、宣传、培训等业务的航空服务项目;以及依托新桥国际机场新开辟的定期国际货运航班、国内外客运航班;依托合肥港新引进的国际干线船公司和国际前30强船代、货代公司。

8.服务外包大项目是指由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中国500强企业投资建设,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呼叫中心、共享服务中心、交付中心、运营中心等从事承接国内外服务外包业务的项目。

9.软件与信息服务大项目是指新引进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智慧城市、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软件服务,数字内容制作、管理、传播、消费服务等项目。

10.电子商务大项目是指由世界500强、全球电子商务100强、中国电子商务前20强企业投资建设,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在本地结算的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和移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在本市注册且年度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11.科技服务大项目是指经国家相关部委认定或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检验中心、创新咨询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军民融合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孵化空间等项目。

12.集聚区大项目是指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不含入园企业投资),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产业主体及关联企业的营业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投资企业自持物业不低于30%(地上建筑面积),以科技研发和孵化器、金融业、现代物流业、总部基地、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等为主体,相关服务产业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国际合作园区和产业特色小镇(非建制镇)。约定入驻主体及关联企业应达到一定数量,其中,科技研发和孵化器、金融业、现代物流业、总部基地集聚区不少于20家,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集聚区不少于50家。

(二)生活性服务业大项目主要包括特色街区、县域城市综合体、教育、健康养老、文体、旅游等6类项目。

1.特色街区大项目是指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街区有效长度不低于300米,各类商铺数量不少于50家,正式开业的主业态商铺占总数的50%以上,产业关联度高、辐射带动力强的商业街,如数码产品、文化动漫、特色餐饮、服饰家居、酒吧休闲、花鸟古玩、民俗风情等特色商业街区。

2.县域城市综合体大项目是指在五县(市)范围内,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企业自持物业不低于60%;同时具备商业、办公、展览、会议、文化旅游、公共交通,以及由省级及以上知名企业投资运营的特色餐饮、品牌酒店等城市生活中五种及以上功能的综合体项目。

3.教育大项目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内外知名院校或教育服务机构投资建设的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或运营投入在5000万元(不含基础设施建设)以上的教育项目。

4.健康养老大项目是指由国内外知名养老机构、人寿保险机构等相关企业投资建设的集医疗、保健、康复、养老、文体娱乐以及生活配套为一体,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管理先进,项目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大型综合性健康养老产业园或社区。单个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养老养生等项目。

5.文体大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以文化生产为基础,文化体验为特色,文化休闲与文化商业为重点,行政办公、综合商业、会展商务等其它服务业相配套的文化综合体;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单体使用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投入运营并向公众开放的文化场馆和具有三种以上项目功能的体育场馆;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或运营投入在5000万元(不含基础设施建设)以上,以数字影音、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等为主题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以体育运动、健身休闲等为主题的体育创意园区、城市体育生活馆及户外运动基地等项目;在肥长期或定期举办并在国家级媒体报道的大型文艺演出、文化交流、体育赛事等。

6.旅游大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部分),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生态旅游景区、休闲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特色旅游村镇等。

第五条  本导则所称的农业大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标准且实质性开工或正式投入运营的现代种业、农业产业化、休闲农业、田园综合体项目。

1.现代种业大项目是指由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种子信用AAA级企业或种业信用骨干企业投资新建,规模在5000亩以上的杂交水稻、杂交油菜、优质棉花等繁种基地。

2.农业产业化大项目是指新引进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现代养殖业、特色种植业和林木花卉业等项目;以及新引进知名农业企业在肥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和农事景观设计中心(院)等项目。

3.休闲农业大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包括农业活动体验、乡土人文开发、乡村民宿度假、特色农家餐饮等内容的休闲农业项目。

4.田园综合体大项目指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投资总额在10亿元(不含集体资产)以上,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耕活动、田园观光、农事体验、休闲娱乐等于一体,功能齐全、产业配套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

 

第二章  土地分则

 

第六条  工业大项目。

(一)市区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应入驻标准化厂房。

(二)投资强度、税收。开发园区范围内新上工业项目用地,亩均固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400万元,或亩均税收不得低于30万元。

(三)土地出让价格。市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25.6万元/亩;肥东县、肥西县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12.2万元/亩;长丰县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10.6万元/亩;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9.6万元/亩;巢湖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9.6万元/亩;庐江县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6.4万元/亩。项目用地的取得方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出让价款须全额缴至市(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用地规模预审。在招商引资意向阶段,县(市)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应提前介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投资情况、市场前景、产品工艺、税收预期、用地预期及在本行业中的排名等,开展用地规模预审,由开发园区填写《合肥市工业项目用地预审单》报国土部门审查,国土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土委会主任、副主任审签后,方可签订《投资协议》。入园入区协议中的相关规划、产值(主营业务收入)、财税约束条款应一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之中。用地规模预审作为项目用地(计划)安排的依据,应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及建设时序统一规划,建多少,供多少,分期安排。

向市土委会申报用地规模预审的范围,应与向市土委会申请用地计划的范围相一致,即在市政府第165号令规定的市区及合肥巢湖经开区范围基础上,增加肥东县长临河镇,肥西县三河镇、严店乡,庐江县庐城镇、冶父山镇、汤池镇、白山镇、同大镇、盛桥镇、龙桥镇、矾山镇、泥河镇、罗河镇,巢湖市原地级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和柘皋镇、夏阁镇、中垾镇、烔炀镇、黄麓镇、槐林镇、散兵镇、银屏镇、中庙街道。以上区域在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用地规模预核定前,须报经县(市)初审同意。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和巢湖市的其它区域,以及长丰县域工业用地,按合肥市模式由县(市)进行用地规模预审。

(五)开竣工时限。自签订出让合同后3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出让合同应有未按约定时限开竣工的违约责任条款。

(六)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发〔2012〕98号)等要求。

第七条  现代服务业大项目。

(一)在招商引资洽谈阶段,意向单位应提供规划预方案,明确各类业态、税收、就业、产权持有比例及建设周期等。

(二)本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土地拆成净地,场地平整,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储,国土部门发布土地出让信息预公告,统一对外招商。

(三)市国土局应依据土地收储方案、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业态等,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土委会批准,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

(四)在肥投资现代服务业大项目的企业应在国内(外)其他地区已有投资或经营相似业态的项目(以不动产权证或土地证、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为准;物流用地须提供固定的服务对象和服务网络)。

(五)开竣工时限。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4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在一年内竣工(结构封顶);建筑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在两年内竣工;建筑面积在20-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的,两年半内竣工;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三年内竣工。超高层建筑开竣工时间,按照项目的具体建筑面积和层高等因素另计。

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内开业或投入使用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出让合同中应有未按约定时限开竣工和未达到建设要求的违约责任条款。

(六)大型企业工业设计和研发、总部经济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成后产权不对外出售和出租的,可比照本文第六条工业大项目政策执行。

第八条  土地出让价格的评估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商业自持部分、商业出售部分和住宅部分,在评估地价时要分类评估、综合评定。对商业自持部分要结合业态类型分类评估,在地价评估方法上可采取成本法,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基准地价,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第九条  土地出让参考价、保留底价由市土委会集体决策确定。

 

第三章 规划分则

 

第十条  各类项目应符合《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的要求。

第十一条  工业大项目。

(一)应以建设生产加工产品形成有效产出和税收的建筑为主;研发中心项目应有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的认证或批复。

(二)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行政办公研发用地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鼓励企业自建公共租赁房。

(三)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不参与指标平衡)容积率≥1.0,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层数应按多层建设。因生产工艺特殊要求容积率低于1.0或建设单层厂房的,应经批准。

(四)建筑间距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为基准(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间距为6米,钢结构建筑间距为10米),大于防火间距的,需作出说明。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40%,其中堆场占地需作出特殊说明。

第十二条  特色街区大项目。

(一)可为步行街区或非步行街区及地上或地下等形式。其中,步行街区长度宜结合实际设置,空间环境适应步行要求,且有较好的通达式停车等配套设施。

(二)非步行特色街区机动车停车位(库)应采用地面地下相结合的形式,其标准应满足《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第7.3条要求。建筑退让等应满足现行《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要求。

第十三条  意向投资单位可先做概念性规划方案,供招商地块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参考;规划方案应满足相邻地块和自身日照规范要求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按规定要求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主要规划指标体系按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执行,其他内容应符合合肥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范。

 

第四章 政策审定和服务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与外来投资者商谈大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时,涉及需要市级政策支持的,须报市政府审定。未经市政府审定,各县(市)区、开发区不得擅自承诺涉及市级优惠政策,不得与投资者签订涉及市级优惠政策的项目合作协议。招商引资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在市政府产业扶持政策框架内,优先予以兑现;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扶持政策,按市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审议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分类扶持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市政府成立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招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邀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成员由市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国土、商务、规划、法制、招商、金融、国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并可根据项目需要相应增加。具体工作由市招商局会市财政局承办。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报请市政府审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及协议文本,应及时组织审议,提出政策意见。市法制办应及时对审议意见和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政策审定工作结束后,形成审议意见,经审定小组成员签字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政策意见,及时与外来投资者商定项目合作具体事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在7日内报市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备案。合作协议应重点约定投资强度、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指标,并明确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八条  凡经过市土委会用地预审的项目,可同步开展编制征地方案、地质勘探、规划设计、单体建筑设计、引水、引电、环境影响评价、人防设计等开工前期准备工作。相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指导意见,并确定项目服务责任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市)区、开发区新引进本导则未涉及的大项目或新型业态,需要市级政策支持的,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大小,报市政府另行研究。

第二十条  本导则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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